保险产品基本信息
险种 | 产品 | 该产品在售主险条款审批/备案名称 | 保障范围 | 保险期间 | 该产品在售主险条款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 保单预期利益 | 起售日期 | 停售日期 |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2014年8月版 |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借款人破产、解散;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政治事件 三、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四、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五、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六、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但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
一般为2-15年 |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约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事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章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1.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解除本保险单,且有权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义务并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有权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1.降低赔偿比例;2.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发现被保险人有前述违约情形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10日内进行补救,并将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选择是否行使前述权利。 第十二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如下约定的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1.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第一项损因事件发生的30日内; 2.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其他损因事件已经发生且贷款协议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经发生的30日内。 3.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三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五、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如果发现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保险单货币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七、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履行赔偿责任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条款,保险人均有权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进行赔付;如果选择一次性赔付,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第十八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相应的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仍未执行,本保险单于签发之日起12个月届满自动终止。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4年12月1日 | 未停售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2022年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两年以上。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下列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借款人破产、解散或出现其他导致借款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政治风险 (一)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四)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因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但罚息除外。 |
一般为2-15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下列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约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七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针对该等应收款的索赔权利。 四、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八条 三、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其他相关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四、履行赔偿义务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条款,保险人均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如选择后者,赔偿金额将包括相应的贷款本金及应付款日之前利息。 八、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保险人有权对后续索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五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保险单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按在本保险单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3年3月1日 | 未停售 | ||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2018年3月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所实施的信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出口项目。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及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的直接损失,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进口方破产、解散; (二)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三)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一)进口方所在国政府或其在商务合同项下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
一般为2-15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及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的直接损失,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款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应被保险人申请由相关方在向进口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四、因进口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进口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最迟不应超过下述期限,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发生时,为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政治风险已经发生且商务合同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经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追回。 第十二条 四、对商务合同存在纠纷的案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索赔金额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应先予定损核赔。对于涉及争议的部分,被保险人应先自行与进口方协商解决争议。如被保险人无法与进口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进口方所在国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后,保险人方核定损失赔偿金额。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最终核定赔偿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诉讼费或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律师费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六、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五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进口方支付的款项(包括已收到但被进口方索回或可能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被保险人未收到的未纳入保险金额的进度预付款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四)进口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商品或材料等方式已经收回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八、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九、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后,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按《理赔意见书》要求商定权益转让方案,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权益不应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引起的除外。保险人在书面认可权益转让方案后十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并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权益转让相关文件且按照保险人要求的方式完成权益转让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十、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保险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十二、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八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 二、对保险人审核同意终止保险单的,自投保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8年10月8日 | 未停售 | |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2009年9月版 |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政治事件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五、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六、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本金; (二)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
一般为2-15年 |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二)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三)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之外的事件。 第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的保证,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政治或商业事件已经发生且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应于自该事件发生30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赔款等待期期满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赔款,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十五条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如果发现被保险人有违反本保险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义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美元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六)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履行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赔付;如果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第十九条 若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相应的买断协议仍未执行,本保险单于签发之日起12个月届满自动终止。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09年11月27日 | 未停售 | |
海外融资租赁保险(租赁合同版) | 海外融资租赁(租赁合同)保险2017年9月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出租人同中国境外的承租人之间的海外融资租赁交易。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下列风险导致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应收款的支付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租赁应收款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承租人破产、解散; (二)承租人拖欠租赁应收款。 二、政治风险 (一)承租人所在国政府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租赁应收款; (二)承租人所在国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承租人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承租人所在国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承租人所在国政府国有化、没收、征用租赁物,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
一般为2-15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下列风险导致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应收款的支付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租赁应收款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收取租赁应收款的权利或担保权益; 二、本保险单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15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风险发生的30日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风险已发生且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发生的30日内。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确已形成、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保险单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五、保险人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基础是承租人应付未付的租赁应收款。保险人在核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承租人或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承租人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或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已收回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方已通过转卖、转租或自营等方式处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所得款项,但被保险人无法从该等款项中受益的除外;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对于保险人已核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付款计划和方式分期支付赔款。 第十八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缴全部保险费。 二、对保险人审核同意退保的,自投保人申请退保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7年12月1日 | 未停售 | |
海外融资租赁保险(融资合同版) | 海外融资租赁(融资合同)保险2017年9月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买断、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海外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融资交易。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以买断、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租赁应收款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下列风险导致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应收款的支付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租赁应收款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承租人破产、解散; (二)承租人拖欠租赁应收款。 二、政治风险 (一)承租人所在国政府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承租人以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租赁应收款; (二)承租人所在国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承租人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致使应收款凭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承租人所在国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应收款凭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承租人所在国政府国有化、没收、征用租赁物,致使应收款凭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
一般为2-15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以买断、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租赁应收款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下列风险导致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应收款的支付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租赁应收款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收取租赁应收款的权利或担保权益; 二、本保险单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15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风险发生的30日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风险已发生且应收款凭证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发生的30日内。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其已取得应由承租人支付租赁应收款的权利及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保险单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五、保险人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应当收取的租赁应收款。保险人在核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出租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承租人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或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已收回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方已通过转卖、转租或自营等方式处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所得款项,但被保险人无法从该等款项中受益的除外; (五)由于应收款凭证项下被保险人或出租人对承租人所负的义务未得以完全履行导致的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对于保险人已核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付款计划和方式分期支付赔款。 第十八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缴全部保险费。 二、对保险人审核同意退保的,自投保人申请退保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7年12月1日 | 未停售 | |
海外投资保险 | 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 海外投资股权保险2015年3月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地区)以货币、实物、服务、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对被保险投资造成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汇兑限制 一、汇兑限制指 (一)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下列任一行为: 1.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2.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二)东道国由于战争、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导致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二、汇兑限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当地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保险单货币在汇兑限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依法拥有;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依法获得对上述货币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包括将有关被保险人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股利和其它货币款项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该货币;且在损失日期后30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三、损失日期 汇兑限制发生之日。 四、损失金额 (一)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不能兑换的或不能汇出的与当地货币等值的保险单货币金额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二)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如涉及货币兑换,汇率以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东道国中央银行或其外汇管理机构正式对外公布的兑换率为准。如无上述兑换率可参照,以东道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在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合法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按保险人的要求保存有关货币并保留相关权利和单证,包括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货币存入保险人指定或接受的金融机构,或按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转让上述有关货币对应的所有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第四条 征收 一、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及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行为,造成下列任一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一)全部或部分剥夺被保险人在项目企业中的股权; (二)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的所有权; (三)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所有权。 |
一般不超过20年 | 第二条
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 第三条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该货币;且在损失日期后30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一、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三)(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二、东道国的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第五条 一、(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一)(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第七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适用的,为公众所知或理应为被保险人所知悉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 三、汇率波动、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危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企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反贿赂法律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未能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获得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批准和许可所导致的损失; 六、本保险单约定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逾期支付的保险费、终止保险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本章上述规定,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有权采取下述相应措施: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义务,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终止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义务并影响保险人利益,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且可进行补救,被保险人可在15日之内进行补救,如补救结果令保险人满意,保险人可不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 一、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对于隐瞒不报或迟延通知所造成的额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一、超过上述期限,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三、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的索赔材料进行索赔,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已赔付的款项有权追回。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义务。 五、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不得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损失重复索赔,尤其不得对已撤销或视作放弃索赔权利的损失再次索赔。 第十五条 六、损失金额应扣除下列款项,在计算赔款时未予扣除的,保险人有权在赔付后随时向被保险人追索相关款项: (一)被保险人、项目企业或其关联方或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的代理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东道国政府和其他保险人)得到的补偿、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二)已获得的可冲抵损失的款项或者财产的价值,包括受损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应以损失发生前一日的当地市场价值计算; (三)如承保风险不发生仍将导致的损失。 七、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为扣除上款相关款项后的损失金额与赔偿比例的乘积。无论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各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的乘积。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三、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保险人在何时获悉该等事实,保险人均有权在获悉该等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解除本保险单,且对于保险单解除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6年4月15日 | 未停售 |
二、东道国的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三、损失日期 征收行为发生之日。 四、损失金额 (一)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 1.对于“全部剥夺被保险人在投资项目中的股权”的情况,损失金额为损失之日前一个月末会计报表日的项目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2.对于“部分剥夺被保险人在投资项目中的股权”的情况,损失金额为项目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中被保险人份额的减少部分。 (二)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损失金额为项目企业被剥夺的资金金额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三)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下,损失金额为项目企业被剥夺的资产价值中的被保险人份额。其中,资产价值以账面价值或重置成本的低者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在“全部剥夺被保险人在项目企业中的股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须在支付赔款前将其在项目企业中的相应股权转让至保险人。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 第五条 战争及政治暴乱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该承保风险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资产毁损或灭失,指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项目企业的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毁损或灭失;上述资产应位于投资项目所在地,并且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有直接关系; (二)无法正常经营,指项目企业因战争及政治暴乱破坏而不能正常经营,但不包含本条第(一)款的致损表现形态,如无法正常经营持续演变成为永久无法经营,将按照本条第(三)款处理; (三)永久无法经营,指项目企业因战争及政治暴乱破坏而完全丧失经营能力,且无法恢复经营。 二、损失日期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损失日期为资产损失之日;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损失日期为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之日; (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下,损失日期为项目企业完全丧失经营能力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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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金额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损失金额为毁损、灭失的资产价值中的被保险人份额。其中,资产价值以账面价值、修复成本或重置成本的低者为准;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损失金额为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的项目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减少部分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下,损失金额为损失之日前一个月末会计报表日的项目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四、转让的权益 在永久无法经营导致股权发生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前将其在项目企业中的相应股权转让至保险人。 五、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六、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被保险人的索赔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0日。 第六条 违约 一、违约指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与东道国政府相关的或受东道国政府控制的其他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就投资项目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构成本保险单项下的违约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已经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上述所涉事宜做出的对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不利的裁决,且裁决书中规定了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 三、损失日期 损失日期为违约发生之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裁决书裁定的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应赔偿金额中的或保险人认定的金额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前向保险人转让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权益中的被保险人份额。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相关责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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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股东适用) | 海外投资债权(股东适用)保险2019年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以债权方式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汇兑限制 一、汇兑限制指 (一)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下列任一行为: 1. 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2. 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二)东道国发生战争及政治暴乱、遭受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导致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不能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二、汇兑限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保险单货币在汇兑限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依法拥有。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依法获得在东道国将上述货币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一)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不能兑换的或不能汇出的用于偿还应还款的与当地货币等值的保险单货币金额。 (二)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如涉及货币兑换,汇率以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东道国中央银行或其外汇管理机构正式对外公布的兑换率为准。如无上述兑换率可参照,以东道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在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合法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应并确保项目企业按保险人的要求保存有关货币并保留相关权利和单证,包括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货币存入保险人指定或接受的金融机构,或按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转让上述有关货币对应的所有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第四条 征收 一、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及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行为造成下列任一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一)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二)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所有权。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
一般不超过20年 |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一、(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 二、(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一、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二)(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第五条 一、(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一)(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第六条 四、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颁布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 三、汇率波动、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危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企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反贿赂法律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未能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获得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批准、许可和权利所导致的损失; 六、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发生仍可以避免的损失; 七、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未发生仍会发生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约定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逾期支付的保险费、终止保险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四条 一、超过上述期限,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确已发生且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的举证责任。 五、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不得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损失重复索赔,尤其不得对已撤销或视作放弃索赔权利的损失再次索赔。 第十五条 五、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在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未予扣除的,保险人有权在赔偿后随时向被保险人追索相关款项: (一)被保险人、项目企业或其关联方或被保险人代理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东道国政府和其他保险人)得到的补偿、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二)已获得的可冲抵损失的款项或者财产的价值,包括受损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应以损失发生前一日的当地市场价值计算; (三)本保险单除外责任项下的任何损失。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9年11月20日 | 未停售 | |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五、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 第五条 战争及政治暴乱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该承保风险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资产毁损或灭失,指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项目企业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毁损或灭失,上述资产应位于投资项目所在地,且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有直接关系; (二)无法经营,指因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正常经营。 二、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三、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四、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第六条 违约 一、违约指违约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就投资项目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并进而直接且决定性地造成项目企业不能偿还应还款,协议或合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承担违约风险项下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已经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项做出的对违约主体不利的判决或裁决,且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了具体赔偿金额。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向保险人转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权益中对应被保险债权部分的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违约主体和相关责任方。 |
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扣除上款相关款项后的损失金额与赔偿比例的乘积。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各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的乘积。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损失发生日,如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被保险债权,则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债权与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的比例调整损失金额。 第十六条 一、如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前述配合追偿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程度,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任,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赔款。 第十九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保险责任未生效,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收取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申请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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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 | 海外投资债权(金融机构适用)保险2019年版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以债权方式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汇兑限制 一、汇兑限制指 (一)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下列任一行为: 1. 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2. 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二)东道国发生战争及政治暴乱、遭受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导致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不能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二、汇兑限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保险单货币在汇兑限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依法拥有。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依法获得在东道国将上述货币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一)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不能兑换的或不能汇出的用于偿还应还款的与当地货币等值的保险单货币金额。 (二)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如涉及货币兑换,汇率以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东道国中央银行或其外汇管理机构正式对外公布的兑换率为准。如无上述兑换率可参照,以东道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在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合法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应并确保项目企业按保险人的要求保存有关货币并保留相关权利和单证,包括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货币存入保险人指定或接受的金融机构,或按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转让上述有关货币对应的所有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第四条 征收 一、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及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行为造成下列任一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一)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二)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所有权;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
一般不超过20年 |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一、(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一、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二)(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第五条 一、(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一)(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第六条 四、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颁布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 三、汇率波动、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危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企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反贿赂法律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项目企业未能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获得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批准、许可和权利所导致的损失; 六、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发生仍可以避免的损失; 七、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未发生仍会发生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约定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逾期支付的保险费、终止保险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一、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四条 一、超过上述期限,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确已发生且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的举证责任。 五、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不得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损失重复索赔,尤其不得对已撤销或视作放弃索赔权利的损失再次索赔。 第十五条 五、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在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未予扣除的,保险人有权在赔偿后随时向被保险人追索相关款项: (一)被保险人、项目企业或其关联方或被保险人代理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东道国政府和其他保险人)得到的补偿、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二)已获得的可冲抵损失的款项或者财产的价值,包括受损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应以损失发生前一日的当地市场价值计算; (三)本保险单除外责任项下的任何损失。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9年11月20日 | 未停售 | |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五、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 第五条 战争及政治暴乱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该承保风险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资产毁损或灭失,指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项目企业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毁损或灭失,上述资产应位于投资项目所在地,且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有直接关系; (二)无法经营,指因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正常经营。 二、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三、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四、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 第六条 违约 一、违约指违约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项目企业或中方股东就投资项目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并进而直接且决定性地造成项目企业不能偿还应还款,协议或合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承担违约风险项下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已经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项做出的对违约主体不利的判决或裁决,且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了具体赔偿金额。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向保险人转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权益中对应被保险债权部分的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违约主体和相关责任方。 |
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扣除上款相关款项后的损失金额与赔偿比例的乘积。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各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的乘积。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损失发生日,如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被保险债权,则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债权与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的比例调整损失金额。 第十六条 一、如被保险人违反前述配合追偿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程度,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任,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赔款。 二、如项目企业违反前述义务,保险人将依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让的对项目企业的债权,向项目企业主张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保险责任未生效,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收取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申请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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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特险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A款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A款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商务合同所约定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信用期限”自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商务合同并确立债权之日起至该笔债权的应收款日止。商务合同须书面订立,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须真实、合法。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或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买方破产; (二)买方拖欠; (三)买方拒收; (四)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五)买方根据商务合同便利终止条款终止商务合同且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不含应收款损失)进行补偿。 二、政治风险 (一)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五)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无明确规定(但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或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向买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四、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五、由担保人对全部或部分应收款提供担保的,在所担保的应收款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担保权益丧失导致的损失; 六、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务合同导致损失金额增加的部分; 七、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外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八、买方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受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时,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或在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之前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收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由于商务合同自始无法执行或中途终止执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审核同意上述申请的: 一、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退还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如提出申请时保险责任已经生效的,保险人退费时应扣收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费,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金额小于管理费的,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的最迟日期为本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届满前三十日,晚于上述最迟日期提交的申请,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发生了本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且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四、后续如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以下两者孰低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日以及成本投入日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实际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人核定的保险单项下首个风险发生之日的损失金额;(2)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虚假内容或构成欺诈,保险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等措施。对于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四条 二、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在买方/担保人所在国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商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一)商务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加速付款约定,或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加速付款协议,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人仍按照原付款计划确认应收款日。 (二)如商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情况下买方对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补偿金额的,保险人核定的成本损失的基础不超过商务合同明确约定的补偿金额。 如该等补偿金额明显超出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成本核算方式据实核定成本损失的基础; 上述三者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三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为免疑义,包括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未来可能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买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有纠纷的款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1年11月5日 | 未停售 |
(四)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或处理货物或工程等方式已经收回的款项,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或降价的部分;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五、如被保险人有权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置完相关货物和工程、或根据本款确定处置收益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时,处置方案须提前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扣除处置货物或工程发生的合理必要成本及费用,处置收益不小于零。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名单,则保险人有权待货物或工程实现最终处置后再予以定损核赔。 七、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若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所对应的各类担保物在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四个月后仍未能实现处置,则保险人有权按照该等担保未实现处置情况下核定的赔偿金额的70%支付赔款。待该等物权担保实现处置后,保险人将按照该等担保的处置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由保险人追加赔付或由被保险人摊回相应款项。 九、对于相关权益不可转让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选择在该等权益可以转让之前不予定损核赔,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该等权益。 十、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 十一、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摊回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存在纠纷,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担保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如由被保险人代保险人持有相关权益,则被保险人应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追偿;保险人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指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各方签署保险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上述六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除本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的情形外,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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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商务合同所约定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信用期限”自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商务合同并确立债权之日起至该笔债权的应收款日止。商务合同须书面订立,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须真实、合法。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买方破产; (二)买方拖欠; (三)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一)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五)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无明确规定(但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向买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四、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五、由担保人对全部或部分应收款提供担保的,在所担保的应收款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担保权益丧失导致的损失; 六、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务合同导致损失金额增加的部分; 七、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外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八、买方为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时,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或在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之前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收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由于商务合同自始无法执行或中途终止执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审核同意上述申请的: 一、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退还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如提出申请时保险责任已经生效的,保险人退费时应扣收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费,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金额小于管理费的,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的最迟日期为本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届满前三十日,晚于上述最迟日期提交的申请,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发生了本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且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四、后续如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以下两者孰低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实际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人核定的保险单项下首个风险发生之日的损失金额;(2)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虚假内容或构成欺诈,保险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等措施。对于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四条 二、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在买方/担保人所在国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商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一)商务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加速付款约定,或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加速付款协议,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人仍按照原付款计划确认应收款日。 上述两项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三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为免疑义,包括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未来可能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买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有纠纷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或处理货物及工程等方式已经收回的款项,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或降价的部分;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五、如被保险人有权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置完相关货物和工程、或根据本款确定处置收益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时,处置方案须提前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扣除处置货物或工程发生的合理必要成本及费用,处置收益不小于零。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名单,则保险人有权待货物或工程实现最终处置后再予以定损核赔。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1年11月5日 | 未停售 | |
七、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若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所对应的各类担保物在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四个月后仍未能实现处置,则保险人有权按照该等担保未实现处置情况下核定的赔偿金额的70%支付赔款。待该等物权担保实现处置后,保险人将按照该等担保的处置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由保险人追加赔付或由被保险人摊回相应款项。 九、对于相关权益不可转让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选择在该等权益可以转让之前不予定损核赔,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该等权益。 十、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 十一、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摊回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存在纠纷,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担保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如由被保险人代保险人持有相关权益,则被保险人应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追偿;保险人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指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各方签署保险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上述六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除本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的情形外,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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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C款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C款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出口,商务合同须书面订立,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须真实、合法。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货物或服务对应的成本应主要在中国境内发生,且货物与服务的成本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核算。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且在货物或服务出运前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买方破产; (二)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三)买方拒收; (四)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五)买方根据商务合同便利终止条款终止商务合同且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进行补偿。 二、政治风险 (一)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五)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无明确规定(但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 |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且在货物或服务出运前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向买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四、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五、由担保人对商务合同项下买方应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提供担保的,在所担保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担保权益丧失导致的损失; 六、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务合同导致损失金额增加的部分; 七、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外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八、截至风险发生之日已完成出运的货物或服务项下的成本损失; 九、买方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受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时,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或在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之前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收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由于商务合同自始无法执行或中途终止执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审核同意上述申请的: 一、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退还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如提出申请时保险责任已经生效的,保险人退费时应扣收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费,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金额小于管理费的,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的最迟日期为本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届满前三十日,晚于上述最迟日期提交的申请,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发生了本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且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三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虚假内容或构成欺诈,保险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等措施。对于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四条 二、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在买方/担保人所在国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商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如商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情况下买方对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补偿金额的,保险人核定的成本损失的基础不超过商务合同明确约定的补偿金额。如该等补偿金额明显超出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成本核算方式据实核定成本损失的基础; 上述损失金额的基础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三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为免疑义,包括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未来可能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买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有纠纷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或处理货物等方式已经收回的款项,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或降价的部分;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1年11月5日 | 未停售 | |
五、如被保险人有权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置完相关货物或根据本款确定处置收益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时,处置方案须提前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扣除风险发生日后处置货物发生的合理必要成本及费用,处置收益不小于零。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名单,则保险人有权待货物实现最终处置后再予以定损核赔。 七、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若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所对应的各类担保物在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四个月后仍未能实现处置,则保险人有权按照该等担保未实现处置情况下核定的赔偿金额的70%支付赔款。待该等物权担保实现处置后,保险人将按照该等担保的处置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由保险人追加赔付或由被保险人摊回相应款项。 九、对于相关权益不可转让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选择在该等权益可以转让之前不予定损核赔,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该等权益。 十、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转付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存在纠纷,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担保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如由被保险人代保险人持有相关权益,则被保险人应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追偿;保险人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指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各方签署保险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上述六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除本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的情形外,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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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贸易险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3.0版)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6.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运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的,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不报或漏报行为,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的申报发票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三条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销售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被保险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在担保人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因贸易双方存在纠纷而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四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09年11月27日 | 未停售 |
第二十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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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4.0版)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 (一)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真实、合法,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的贸易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服务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贸易合同可由被保险人直接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信用限额审批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出口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买方或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行项下的出口,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 3.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贸易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或服务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或服务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二条
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买方或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行项下的出口,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三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贸易合同或预期违反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约定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而引起的损失,但不包括交单前发生本保单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保险人的指示不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情形; 4.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并可通过《续转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上述《保险单明细表》、《续转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的出口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出口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口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贸易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或付款交单(D/P)的出口,在被保险人获得买方赊账(OA)支付方式信用限额并按赊账(OA)支付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可按保单条款约定承保买方赊账(OA)支付方式项下风险。 第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约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或服务的申报发票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二条 (一)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对存在贸易纠纷的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先自行与买方协商解决争议。买卖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买卖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买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三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买方或开证行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贸易合同已从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四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2年12月5日 | 未停售 | ||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无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信用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出口后,被保险人应经常检查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货款或服务费催收工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出口后,变更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贸易合同内容,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贸易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其他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订立及信用限额批复过程中,未就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进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在得知该事项之日起九十日内解除本保单,或者解除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涉及的信用限额相关的保险合同部分,并拒绝承担被解除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且不退还被解除保险合同对应的已收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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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2.0版 |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款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引起的损失; 2.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4.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2.1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60天后,但最晚不超过应付款日后120天内向保险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索赔。 第九条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其中,赔付基数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赔付基数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中的低者; (二)赔付基数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第十三条 该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50倍,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四条 对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的索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进行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已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0年9月16日 | 未停售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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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 |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出口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出口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出口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3.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后,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的出口贸易纳入本保单的保障范围。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2.1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索赔期限,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暂不受理索赔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但保险人在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支付的赔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以美元支付赔款;以非美元外币计价的销售合同,以涉案首笔出口的出运日期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将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二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自行或按保险人要求积极处理货物,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实际币种为非美元外币的追回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追偿费用,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或支出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或人民币),按照上述约定分配或分摊。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贸易关系虚假;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2年3月30日 | 未停售 |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2016版) |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 (一)被保险人收到销售合同项下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二)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 (三)销售合同终止,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 (四)本保险单解除; (五)其他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后,自年度保险费缴纳之日起,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保单第一条的出口贸易纳入保单的保障范围,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2.1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索赔期限,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暂不受理索赔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但保险人在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支付的赔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其中,核定损失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以美元支付赔款;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销售合同,以涉案首笔出口的出运日期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将非美元币种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二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自行或按保险人要求积极处理货物,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征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产生的相关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十七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贸易关系虚假;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7年12月15日 | 未停售 | ||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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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2.0版)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被保险人买入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部合格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应产生于出口企业进行的合法真实的货物出口贸易,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且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权利负担; (二)出口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并将依法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 (三)买方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 (四)应收账款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且出口企业已通过有效方式将该转让行为通知买方; (五)不存在以下情况: 1.贸易纠纷; 2.关联公司间的交易; 3.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买入的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出口之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二)政治风险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买方向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出口企业及其代理人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对应收账款的偿付行为。应收账款全部偿付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买入的应收账款未能满足本保单第二条的相关条件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存在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被保险人仍继续买入出口企业在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所遭受的损失; (四)由于出口企业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特定买方项下,就本保单约定适保范围内买入的应收账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1.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买入应收账款涉及的每一买方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 2.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买入的应收账款有效。该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 3.新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针对同一买方项下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 4.自被保险人针对特定买方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批复的全部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5.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自被保险人收到相关通知十日之后生效,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应收账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不报或漏报行为,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应收账款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并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单自该通知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且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三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该应收账款买入时所对应的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应收账款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四条 (一)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如在涉及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到期后二年之内,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该应收账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已从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进行追偿或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权益完整、合法地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同时督促出口企业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 第二十条 赔付后一年内发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影响应收账款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二)因被保险人或出口企业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条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的同时,还有与本保单承保同一风险的其他有效保险单,本保险仅承保超过其他有效保单损失金额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的不利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时督促出口企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买入特定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本保单约定的风险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或该出口企业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该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收账款应付款日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7年1月3日 | 未停售 | |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买方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单项下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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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 (一)被保险人无追索权地买入客户因出口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二)被保险人购入的债权应为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远期承兑/远期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客户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买入的适保范围内的债权,因债务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按照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四条 保险人对以下情形下的债务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该交易因欺诈或涉嫌欺诈,法院颁布临时或者最终的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 (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仍买入该债务人项下相关交易的债权;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单项下有关义务。 第五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特定债务人项下全部已投保交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相关已投保交易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在该交易项下的赔偿责任自动免除。 第十条 如因被保险人未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保险人作出错误的赔付决定的,被保险人应按照第十四条约定退还保险人相关赔款和利息,且保险人有权对本保单项下所有已投保交易发生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费。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损失金额与参与比例的乘积确定赔款金额。同一债务人项下的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对该债务人批复的信用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赔付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债权或同意扣减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已从债务人或其它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或权益; (三)被保险人应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 (四)其它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四条 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如查明该交易项下损失系由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第一份书面要求后的2个工作日内,返还保险人支付的相应赔款,并支付从支付赔款日到返还赔款日的利息。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相关交易项下的单证,保证所有单证及相关业务操作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买入相关债权时应认真核查并确保在该债权上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权利负担。被保险人不得以转卖、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已投保的债权,且不得在已投保债权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以及其它权利负担。 第十九条 在保险人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关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该笔交易项下的任何回款,均应按照权益比例及时支付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可能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保全债权,追偿欠款,同时在追偿过程中及时向保险人通报追偿的进展情况,而不应因本保险安排而怠于采取相关行动。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人选择在支付赔款后受让相关债权,被保险人应尽其可能为保险人的追偿行为给予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其在相关债权项下对债务人或其它交易相关方的所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已投保交易项下的支付日期、金额和币种等相关内容,或擅自就该交易项下的利息、佣金、费用折扣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提供已投保交易项下所有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修正、弃权或同意的文件副本。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09年11月27日 | 未停售 | |
ATA单证册保险 | ATA单证册保险 | 第一章 适保业务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遵照《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议定书》、《声明》及相关国际公约、各成员国/地区国内有关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保单约定签发的所有ATA单证册,以及在此期间内进入中国海关关境的国外ATA单证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保单有效期内的适保业务,因ATA单证册持证人或《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成员国/地区的担保商会拒绝偿付被保险人代其向有索赔权的《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成员国/地区的担保商会或海关合理垫付的进口各税和其他款项所引起的损失,根据本保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款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违反《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议定书》、《声明》的规定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关于签发、管理ATA单证册的约定遭受的损失; (四)根据《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议定书》、《声明》及相关国际公约、各成员国/地区国内有关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应向相关《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成员国/地区的担保商会或海关偿付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为履行本保单约定的义务而支付的不在承保范围内的款项;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七条 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未按本保单约定提交索赔材料且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赔偿金额为被保险人已向相关海关或担保商会合理支付的款项,减去被保险人已从ATA单证册持证人及其担保人、国外担保商会和其他有关处追回、扣留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补偿的任何款项以及被保险人归还、放弃的款项或权益。赔款货币以人民币计。 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适保业务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未及时发送上述通知,对于被保险人在获悉或应当获悉变更事宜后至保险人收到通知期间签发的ATA单证册以及在此期间进入中国海关关境的国外ATA单证册项下因上述变更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本保单的各项约定和义务。被保险人未遵守相关约定或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对相关业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5年12月8日 | 未停售 | |
跨境电商出口政治风险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跨境电商出口政治风险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 (一)业务真实、合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个人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个人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6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7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810”代码报关出口; 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进口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货物进口; 2.撤销已颁发给购买者或海外仓运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二)进口国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货物无法进口或配送至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 (三)导致货物无法进口或配送至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610”或“97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货物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8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货物完成进口清关。 (三)对于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向该进口国或地区报关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交易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报关金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申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申报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之内,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之积确定赔付金额。其中,核定损失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报及实际的出口报关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已收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支付、抵销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从其他保险获得的赔偿或其他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应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的费用; (四)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交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口国或地区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出口报关相关信息并授权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真实出口和履行申报义务情况,提供跨境电商平台协议及其平台账户信息(包括全部相关交易内容明细)供保险人核查,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其他账册、交易记录、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投保人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3年4月4日 | 未停售 | |
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支付风险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支付风险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 (一)业务真实、合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签订协议开展货物销售合作,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购买者达成交易,并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获得支付。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个人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个人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6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710”代码报关出口; 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付款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信用限额审批单》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一)商业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拖欠。 (二)政治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款项;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款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610”或“97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协议约定付款。 (二)对于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根本违反协议约定或预期违反协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通过该跨境电商平台与购买者达成交易并报关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五)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的协议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并可通过《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上述《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的交易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交易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任一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保险责任起始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保险责任起始时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的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报关金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申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交易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申报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报及实际的出口报关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四条 (一)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对存在纠纷的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先自行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协商解决争议。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协议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已收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支付、抵销的款项,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从其他保险获得的赔偿或其他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应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无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应收款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3年4月4日 | 未停售 | |
第二十一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付款担保或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交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出口报关相关信息并授权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真实出口和履行申报义务情况,提供跨境电商平台协议及其平台账户信息(包括全部相关交易内容明细)供保险人核查,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其他账册、协议、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投保人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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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销售风险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销售风险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 (一)业务真实、合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签订协议开展货物销售合作,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购买者达成交易,并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获得支付。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报关出口后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并根据与境外购买者达成的交易将货物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付款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信用限额审批单》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一)商业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拖欠。 (二)政治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款项;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款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 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购买者达成交易,终止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协议约定付款。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根本违反协议约定或预期违反协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通过该跨境电商平台与购买者达成交易所遭受的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五)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的协议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并可通过《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上述《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的交易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交易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任一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保险责任起始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保险责任起始时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的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平台交易金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申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交易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申报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报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四条 (一)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对存在纠纷的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先自行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协商解决争议。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协议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已收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支付、抵销的款项,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从其他保险获得的赔偿或其他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应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无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应收款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23年4月4日 | 未停售 | |
第二十一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付款担保或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交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出口报关相关信息并授权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真实出口和履行申报义务情况,提供跨境电商平台协议及其平台账户信息(包括全部相关交易内容明细)供保险人核查,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其他账册、协议、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投保人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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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保险 |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 (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 (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第五条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六条 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特定买方的贸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单规定申报的贸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贸易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书面催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仍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单自该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发票金额。保险人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四条 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在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若存在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其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买方获得的其它款项和其它权益; (四)其它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或担保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和付出的权益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又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与买方达成还款或和解协议; (三)由于被保险人原因致使保险人不能完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单项下适保范围内的贸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任何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文件和经核实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09年11月27日 | 未停售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非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展延该买方项下信用期限: (一)如果展延后的信用期限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二)保险人已经撤销该买方信用限额;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 (四)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三十条 在取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方可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权益,否则,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处置行为并不免除其依照本保险单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贸易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上述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单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被保险人履行交纳保险费和其它相应义务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单解除前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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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 (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二)贸易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将部分或全部合同款项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供应商。贸易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金额、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信用期限,以及供应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预付款的条件和期限; (三)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供应商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供应商未按贸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未按照贸易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除供应商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支付预付款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仍继续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所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无理拒绝收货或接受服务而要求供应商退还预付款所遭受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供应商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第五条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六条 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特定供应商的贸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单规定申报的预付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预付款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书面催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仍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单自该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四条 对有预付款还款担保或存在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预付款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在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若存在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供应商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提高预付款支付金额、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供应商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其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供应商获得的其它款项和其它权益; (四)其它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供应商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从供应商或担保方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项和权益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供应商存在预付款还款担保或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与供应商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又同意供货折扣,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与供应商达成还款或和解协议; (三)由于被保险人原因致使保险人不能完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负面信息以及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单项下适保范围内的贸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任何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文件和经核实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供应商追偿。且被保险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转让的保险人通过追偿获得的赔款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且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相应赔款。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09年11月27日 | 未停售 | |
第三十条
在取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方可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权益,否则,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处置行为并不免除其依照本保险单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贸易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上述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单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被保险人履行交纳保险费和其它相应义务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单解除前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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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二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适用于被保险人受让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部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应产生于买方进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进口贸易,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且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权利负担; (二)买方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 (三)受让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已通过有效方式将该受让行为通知买方; (四)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受让应收账款时存在贸易纠纷; 2.关联公司间的交易; 3.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受让的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对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货款。 第四条 买方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口保理商或其代理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行为以及买方向国外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对应收账款的偿付行为。应收账款全部偿付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二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适用于被保险人受让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部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应产生于买方进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进口贸易,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且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权利负担; (二)买方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 (三)受让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已通过有效方式将该受让行为通知买方; (四)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受让应收账款时存在贸易纠纷; 2.关联公司间的交易; 3.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第四条 买方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口保理商或其代理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行为以及买方向国外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对应收账款的偿付行为。应收账款全部偿付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让的应收账款未能满足本保单第二条的相关条件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出口保理商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存在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受让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所遭受的损失; (四)由于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特定买方项下,就本保单约定适保范围内受让的应收账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应收账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不报或漏报行为,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应收账款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该应收账款受让时所对应的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应收账款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本保单对某一应收账款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按照《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及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协议在该应收账款项下对出口保理商所实际承担的付款金额。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前提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9年10月1日 | 未停售 | |
第十四条
(一)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对买方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如在涉及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到期后二年之内,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该应收账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或出口保理商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款项以及国外供应商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出口保理商已从买方获得的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款项或权益以及国外供应商已从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根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协议应当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进行追偿或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受让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发生本保单约定的风险后,无论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本条款第四条的偿付行为均被视为按应收账款应付款日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该买方项下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赔付后一年内发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影响应收账款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或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国外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约定适保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的不利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买方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单项下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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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进口信用保险 | 进口预付款保险 | 管家婆全年资料大全图库进口预付款保险 |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交易: (一)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 (二)进口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和国外供应商退还预付款的条件和期限; (三)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内按照进口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后,依据进口合同有权要求并且已经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该预付款,但因下列风险发生导致其不能收回相应款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按照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1.国外供应商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 2.国外供应商拖欠应退还的预付款。 (二)政治风险包括: 1.国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国外供应商以进口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退还预付款; 2.国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或退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国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 4.导致国外供应商无法退还预付款、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
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导致进口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而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从其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六)国外供应商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向国外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1.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 2.支付预付款前,依照相关进口合同或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或中止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 (八)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申报的预付款,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限额。 (二)信用限额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向特定国外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具体赔偿金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第六条 (一)对于被保险人未申报的预付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被保险人误申报的预付款,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在补报前损失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报或者漏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预付款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七条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预付款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180日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前提下,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报的预付款金额,赔偿金额为该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二条 (一)对有预付款还款担保的进口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地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且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因进口合同双方存在纠纷引起国外供应商拒绝退还预付款,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被保险人对国外供应商提起仲裁或在国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对未明确约定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和国外供应商退还预付款条件和期限的进口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与国外供应商对应退还预付款金额和期限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或在被保险人对国外供应商提起仲裁或在国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且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三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国外供应商已支付、已抵销、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国外供应商反索赔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权益或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货物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等; (三)被保险人已从国外供应商处获得的其他货物、款项或者其他权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进口合同应向国外供应商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和费用。 第十四条 定损核赔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指示自行追偿或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国外供应商不退还预付款,并坚持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处理货物。 第十八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国外供应商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从国外供应商处获得的任何款项、权益或货物均视作国外供应商按时间顺序履行其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交货或退款义务。 |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 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 2019年3月1日 | 未停售 |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国外供应商存在预付款担保或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与国外供应商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减免国外供应商的还款义务或者与国外供应商私自达成还款或和解协议; (三)由于被保险人原因致使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的预付款向其它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国外供应商的负面信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国外供应商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限额后,被保险人变更预付款退还条件、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进口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预付款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